(2017)豫1081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丽娟与李建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娟,李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董丽娟,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7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李建勋,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7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董丽娟依据(2017)豫108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建勋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7)豫1081执1033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03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邢 晶审判员 :王战伟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陈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