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国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国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13号罪犯林国金,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8日作出(2002)莆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70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国金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9月21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国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9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国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145分,共兑现表扬五次。(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93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47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林国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林国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罪犯林国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系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同时其系病犯,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检察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