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379号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港区顺佳四季花城15-73-77号。法定代表人:何水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有志,黄石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保华。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淑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桂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