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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8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德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德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594号原告: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环镇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1618332-4。诉讼代表人:陆国庆,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该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沈斌、竺丽娜,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德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心中路398号金茂大厦1号楼9楼,组织机构代码:76821597-3。法定代表人:傅春霞。原告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德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7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8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赛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