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显武与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武,张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995号原告王显武,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日,陕西省汉中市人,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圣水镇。被告张毅,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0日,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原告王显武与被告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显武于2017年10月24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显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显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王显武负担。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