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奎明、潘英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明,潘英俊,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808号申请执行人:王奎明,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潘英俊,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海华。申请执行人王奎明与被执行人潘英俊、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5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潘英俊、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奎明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潘英俊、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潘英俊名下有位于福州市××城门镇××路××号东方威尼斯二期E100#楼101复式单元(R1403536)房产,已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查封;有位于泉州市××港区××与××交叉口东南侧的万星(泉港)影城店面1#15号店面,已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1175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已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查封。对上述财产,本院均已发函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奎明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潘英俊、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奎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5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