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廖家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廖家兴,钟小婷,林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地址: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该支行客户经理,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廖家兴,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钟小婷,女,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林记生,男,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廖家兴、钟小婷、林记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27执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