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万富强与易华、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富强,易华,申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2662号原告万富强,男,汉族,住息县。被告易华,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申英,女,住信阳市浉河区,系被告易华妻子。原告万富强与被告易华、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易华、申英的地址,无法联系二被告,且无二被告有效电话号码,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富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75元,退还给原告万富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秀人民陪审员 周桂荣人民陪审员 付青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