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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万富强与易华、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富强,易华,申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2662号原告万富强,男,汉族,住息县。被告易华,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申英,女,住信阳市浉河区,系被告易华妻子。原告万富强与被告易华、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易华、申英的地址,无法联系二被告,且无二被告有效电话号码,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富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75元,退还给原告万富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秀人民陪审员  周桂荣人民陪审员  付青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