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张俊王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张俊,重庆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兵,张天秋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896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先兰,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重庆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405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96747227C。法定代表人:张俊。被告:王兵,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张天秋子,女,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重庆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兵、张天秋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并于2017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793元。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