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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美娟、李伟雄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娟,李伟雄,余勇立,涂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98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美娟,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许兆基、钟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伟雄,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越秀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余勇立,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涂德平,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美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李伟雄、余勇立、涂德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美娟、李伟雄、余勇立、涂德平及辩护人许兆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间,被告人叶美娟提供照片伪造了姓名为“陈某2”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017年1月间,被告人叶美娟持上述伪造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租用了广州市荔湾区华誉一街13号E2栋3206房。2017年5月22日始,被告人叶美娟在上述3206房内,以免费提供毒品吸食的方式招揽吸毒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期间,被告人李伟雄负责招揽吸毒人员参与赌博,被告人余勇立、涂德平受聘为吸毒人员提供煮饭、开门等服务。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叶美娟、李伟雄、余勇立、涂德平容留吸毒人员陈某3权、郭某2梅、马某2等人在上述3206房内赌博并吸食毒品,后被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缴获毒品白色晶体5包,净重114.7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1包,净重0.13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黄色粉末1包净重3.3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1包,净重2.1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粉末1包,净重0.29克(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红色药片加黄色粉末1包,净重0.1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3包,净重0.4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自制冰壶8个、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1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1张等物品。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叶美娟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毒,非法持有毒品,伪造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雄、余勇立、涂德平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美娟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伟雄、余勇立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伟雄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勇立、涂德平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美娟、余勇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被告人叶美娟、李伟雄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对被告人余勇立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对被告人涂德平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下量刑。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建议对被告人叶美娟分别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一年以下量刑。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美娟、李伟雄、余勇立、涂德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美娟的辩护人另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美娟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及纯度有异议,且持有的毒品还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另外容留他人吸毒罪与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均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分别建议法院对其在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量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考虑被告人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系初犯偶犯的情况,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受案立案及抓获四被告人的情况。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搜查,现场查扣涉案的人民币830元、自制冰壶8个、手机1台、麻将1副、骰盅2个、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疑似毒品16包等涉案物品。3、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了疑似毒品进行封存、称重取样的情况。4、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叶美娟以“陈某2”名义承租广州市荔湾区华誉一街13号E2栋3206房。5、手机通话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叶美娟与“雷某”交易冰毒的通话记录。6、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出具“关于协助鉴定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真伪的复函”,证实证件号为H0885421010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伪造证件,陈某2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办证记录。7、四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及身份材料,证实四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及身份情况,其中余勇立、李伟雄是累犯。8、冰壶、毒品照片,证实吸毒工具及毒品的情况。9、港澳通行证、身份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叶美娟叫人伪造的假证件。10、钱箱、现金照片,证实被告人叶美娟用来赌博抽水的钱箱、水钱。1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5日凌晨4时左右,其跟着何某走到3206房门口用手按门铃,过了一会儿,有一男子开门叫何某进入房屋。其进入房间客厅看见有三四个男子坐在沙发上聊天看电视,沙发边桌子上有两个吸食毒品冰壶放在上面。他们应该在那里吸毒,其看了看客厅就直接跟何某进入房间里面,在房间里有三男一女围着一张麻将台在打麻将,其中一男子就让位给何某打麻将,这时候,其看到何某坐的位置左边放一张桌子,桌面上有一个吸食毒品用的冰壶,两个彩色大碗,碗里面有几个骰子。中午12时许,其自己一个人又返回3206房,到门口按门铃,开门的又是这个男子,这个男子马上招呼其进入房屋,直接走进房间里,看见何某还有另外三个人在打麻将。12、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24日22时许,其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华誉一街3号E2栋按门铃,然后就有一个男人下来一楼开门其才进入大门,再乘坐电梯到32楼后进入06房。在3206房好多人吸食毒品,但他们在厅或其他地方吸食,所以具体谁有吸食其也不是很清楚。经辨认,被告人涂德平就是开门的男子。13、证人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25日上午,其朋友“卜佬”打电话给其聊天。期间他知道其心情不好,就叫其去华誉一街13号3206房玩。其去到后看见屋子里有人在赌博,有人在吸毒。经辨认,被告人李伟雄邀请其到案发现场的“卜佬”。14、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5日上午,与男朋友李某通完电话后,就独自来到荔湾区华誉一街13号3206房,有人专门来到如意坊地铁站A出口接其上楼的,其进去房间后,其看见已经有十多人在那里。有的在麻将房赌博,有的在吸食毒品。1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吸毒、赌博的地址是广州市荔湾区华誉一街13号E2栋3206房,是一个叫“肥娟”女人提供的。吸毒工具冰壶、毒品,赌博工具麻将台、两个大碗,骰子也是“肥娟”提供的。“肥娟”有从赌博中抽水牟利,一般一两个小时进来抽水,并将抽水的钱放入旁边一个铁盒里面。其看见铁盒里面有抽水钱放在那里。2017年5月25日8时许,“阿强”打电话约其到3206房打麻将赌钱。“阿强”在3206房门口按门铃,开门的一个男子,那个男子跟“阿强”打招呼后,就这样进入3206房玩麻将赌钱。经辨认,被告人叶美娟就是参与麻将赌博进行抽水的肥娟。1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5日11时许,其一个人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华誉一街13号(E2栋)3206房找人玩的。期间其有吸食冰毒,每个在场的人都有吸食。其所在这房间的沙发上放有两只冰壶及一小包冰毒,客厅的玻璃桌子上面也放着一只冰壶及一些冰毒的。这三只冰壶及冰毒应该是阿娟提供的,她是这个房间的承租人。他们在这里吸食毒品不需要付钱,因为他们赌博时已经交过水钱了,阿娟向他们提供的毒品吸食也是为了吸引他们来赌博的。期间他们用餐时阿娟叫的外卖,费用也是从水钱当中出的。1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现场有吸毒,打麻将的期间其他人给其吸了几口冰毒。其是看到其他人都吸食冰毒,说是提神作用,其才吸的。都是用塑料瓶制作的简易吸毒工具吸毒。打麻将期间其看到其他人有吸毒,而且其也吸了几口。18、证人马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25日11时许,其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华誉一街13号E2栋3206房玩,发现有十多人聚众吸食冰毒,于是发短信通知民警,12时45分许,民警到场控制住房屋里的所有人,现场查获冰毒、吸食毒用冰壶10多支,赌钱用的麻将牌及色盅等。冰毒是叶美娟提供的,吸食冰毒不用给钱。冰毒平时去到已经准备好放在打麻将房台上或者大厅台面上,谁要吸食就自己拿。叶美娟是靠提供麻将赌博抽水盈利。玩色盅也赌博抽水。涂德平、余勇立是帮叶美娟打工的,平时就见到他们在屋里打扫卫生和煮饭,从他们平时的讲话得知帮肥娟打工300元一天。经辨认,被告人叶美娟就是屋主。被告人余勇立、涂德平就是帮忙打工和在大厅吸毒的男子。19、证人董某、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5日12时许,其二人到广州市华誉一街13号E2栋3206房对涉毒赌博人员进行伏击抓捕工作。冲进房间的厨房后,看到一名男子在炒菜,还有两男一女在大厅坐着,当时是午饭时候,大厅的茶几上摆着食物,其中一间房屋里面有麻将台,有四男两女在,另一间房子有两名男子在里面。当民警搜查的时候,其看见在不同的地方及嫌疑人的身上搜到少量疑似毒品,也搜到一些吸毒工具。20、证人刘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1月4日晚上中介带着看房的男子和一名女子一起来到广州市华誉一街13号E2栋3206房,与该名男子一起来到的女子就与其签了房屋租赁合同,钱是由那名女子给的现金。那名女子当时给了香港回乡证其看,她的证件的名字叫陈某2、证件号码:K358521(3)。经辨认,被告人叶美娟就是与其签订合同的女子。21、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黄毛辉介绍其去广州市荔湾区华誉一街13号E2栋3206房的,其一共去过5次。该房是肥娟和“卜佬”经营的。“卜佬”就是李伟雄,他的联系电话是131××××1818。其知道阿勇和泽平是在广州市荔湾区华誉一街13号E2栋3206房这个场帮手的,阿勇在“黄毛辉”做这个场的时候就一直在帮手。其知道余勇立、“卜佬”和“泽平”都是在这个赌场帮肥娟做事的,他们三人在那里帮忙做饭做快餐,搞卫生,倒茶递水等,总之有客人需要什么做什么,当有客人需要吸毒时就拿冰毒和冰壶给客人吸毒。案发当天在场的基本每一个人都有吸食毒品,其自己吸食了毒品“冰毒”。毒品冰毒是余某、涂德平他们递过来的。经辨认,被告人叶美娟是屋主肥娟,她提供场所个人打麻将赌博。被告人涂德平为叶美娟工作负责买菜做饭。被告人李伟雄就是参与赌博吸毒的人。22、证人欧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5日其从家里出来后直接坐地铁到如意坊站后步行到广州市荔湾区华誉一街13号E2栋3206房,当时其是在3206房门口按门铃,是“阿勇”开的门,其一进入3206房,跟着警察也冲了进来。其见到“阿勇”在那里端茶倒水。广州市荔湾区华誉一街13号E2栋3206房这个场是肥娟和“卜佬”的。经辨认,被告人叶美娟就是屋主。被告人余勇立就是帮忙煮饭搞卫生的男子。被告人李伟雄就是聘请其煮饭的男子,叫“卜佬”。23、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证实案发现场被抓获人员的现场检测情况以及行政处罚的情况。24、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成分、大麻酚成分。2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26、被告人叶美娟的供述与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伪造身份证件、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27、被告人李伟雄、余勇立、涂德平的供述与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三人在案发房屋伙同叶美娟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美娟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伪造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李伟雄、余勇立、涂德平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美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李伟雄、余勇立、涂德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美娟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伟雄、余勇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被告人李伟雄属于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余勇立、涂德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叶美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美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伟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余勇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涂德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毒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正尧人民陪审员  毛玉勤人民陪审员  马秋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健涛梁绮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