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胡跃辉与李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辉,李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2056号原告:胡跃辉,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李响,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胡跃辉与李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胡跃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跃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跃辉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闻—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