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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胡跃辉与李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辉,李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2056号原告:胡跃辉,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李响,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胡跃辉与李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胡跃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跃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跃辉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闻—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