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李某,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刘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汉寿鑫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王某某,袁某某,肖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程某某,丁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王某,周某某,陈某某,解某某,万某某,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汉寿县龙阳镇。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91年7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湖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寿县龙阳镇环城社区沧浪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某,女,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35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汉寿鑫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寿县洋淘湖镇洋淘湖居委会168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46年6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56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张某某,汉族,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汉族,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周某某,汉族,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陈某某,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解某某,女,汉族,1960年7月3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43年10月19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万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粟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汉寿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汉寿县。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某某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金林、李明华给付人民币40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钟某某送达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即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等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2015)汉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彭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利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