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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4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4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被执行人高某,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繁峙县神堂堡乡吐川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繁民初字第411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负担诉讼费580元,执行费208.7元,以上合计20788.7元。但被执行人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某在银行存款20788.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泽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