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南欧美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欧美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264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欧美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502。法定代表人罗武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中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13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成鑫,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欧美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24民初5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欧美携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湘0124执2646号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洪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