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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309梅路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09号罪犯梅路平,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现在连云港监狱七监区服刑。罪犯梅路平于2014年5月19日由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邳刑初字第031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2014年5月19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邳刑初字第0315号刑事裁定,将刑期起止更正为“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7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6年4月2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7刑更3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梅路平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业余时间能够完成好民警交办的其他任务。自减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全部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对罪犯梅路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梅路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梅路平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梅路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