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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洪亮与马明道、孙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亮,马明道,孙瑜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268号原告:李洪亮,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马明道,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孙瑜娜,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李洪亮与被告马明道、孙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与二被告取得联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洪亮的起诉目前尚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洪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