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71行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钧锋、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钧锋,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71行终2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钧锋,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和博学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广胜,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明明,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钧锋因与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南省卫计委)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豫7101行初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钧锋,被上诉人河南省卫计委的委托代理人朱明明、马宗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4月25日,王钧锋申请河南省卫计委公开河南省淮阳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高丽(身份证上显示为高秀花)在河南省卫计委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相关资料信息。河南省卫计委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王钧锋申请后,检索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根据系统页面显示内容,于2017年5月15日书面答复王钧锋以下信息内容:高秀花(身份证号码:)于2000年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编码为200041110412701730120054。河南省卫计委答复依据的系统页面信息指向的姓名为高秀花、执业机构名称为淮阳县计生指导站。与王钧锋申请中对信息的描述基本吻合。一审另查明,河南省卫计委在向王钧锋作出的答复中,将页面显示中高秀花身份证号412701730120054错为。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只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其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正确提供了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现有信息,即应视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河南省卫计委根据王钧锋申请中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检索并确认高秀花信息后,根据系统显示向王钧锋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复中高秀花身份证号码错误,显系笔误,一审判决已在审理查明部分作出认定,河南省卫计委无再次补正必要。王钧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钧锋的诉讼请求。王钧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是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上可以清楚看出,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是淮阳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工作人员高丽(高秀花)的医师资格证书信息,但从被上诉人多份答复内容中可以看出,其答复只是讲高秀花的相关信息,根本就没有提到淮阳县计划生育指导站,这说明被上诉人答复的信息内容并非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上诉人曾在2016年11月到被上诉人处查询淮阳县计划生育指导站高丽(高秀花)、刘青的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上诉人递交了查询申请。其结果是被上诉人管理的《执业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没有淮阳县计划生育指导站高丽(高秀花)的医师资格证书信息,刘青的医师资格证书信息及工作单位写得清清楚楚。但一审判决对此问题并没有进行合理解释。二是一审法院捏造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其法官只是问了被上诉人是通过怎样方式查获高秀花的医师资格政府信息的。被上诉人说:先通过其名字查到高秀花的工作单位,然后通过其单位查到高秀花的医师资格证书的,根本没有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材料。一审法院在其作出的判决书(第4页)讲:被告提交证据7《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页面截图,证明被告答复的信息来源。这明显是捏造事实。综上可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是错误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豫7101行初95号行政判决书;2.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如实答复上诉人向其申请公开的关于政府信息内容;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王钧锋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病例高丽的签字,2.高丽(高秀花)上学1990年普通中专的录取审批表,3.河南省卫计委给高秀花补发医师资格证明;证明医师高秀花与高丽签名有问题,其掩盖相关违法行为。第二组证据:4.河南省卫计委证明一份,5.卫计委职业证书一份;证明2016年11月按照高秀花的信息查询工作人员说此身份证信息已经作废,被上诉人一审所讲查询方式是错误的。第三组证据:6.卫计委官方网站的解读;第四组证据:7.北京司法鉴定所证明;共同证明高秀花医师资格证信息有问题,没有向上面提交。河南省卫计委辩称,根据王钧锋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河南省卫计委作出的答复内容属实,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钧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王钧锋提交的证据,河南省卫计委认为,证据1、2、5、7系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已在一审中提交;证据6认为系打印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新证据的规定,针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本案中,河南省卫计委根据王钧锋信息公开申请中提供的高丽(身份证显示为高秀花)及工作单位,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到相关资料信息后,依据查询结果对王钧锋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虽然河南省卫计委之前作出的《医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显示高丽无医师资格信息的证明,但该证明是依据高秀花的曾用名高丽及其二代身份号码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不到相关结果后作出。因为《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显示的姓名是高秀花和一代身份号码,才导致两次答复不一致的情况发生。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钧锋上诉,维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7)豫7101行初95号行政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王钧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艳审 判 员  王 伟审 判 员  郝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庆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