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0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籍田鱼鹤园艺场与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籍田鱼鹤园艺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0227号起诉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籍田鱼鹤园艺场,经营场所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街道鱼鹤村*组。经营者:朱加玉,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起诉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籍田鱼鹤园艺场诉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状。起诉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籍田鱼鹤园艺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毁损原告园林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柒佰捌拾贰万壹仟玖佰壹拾陆元(782191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委托律师的代理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原为成都市双流县鱼鹤园艺场)于2002年9月17日与双流县华阳镇鹤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社(下称华阳鹤林三社)签订了租期25年(从2002年9月17日至2027年9月17日止)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11.77亩,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租赁的土地上开始种植林木。自2002年9月起至2015年9月,13年来从未间断;期间原告依约向华阳鹤林三社缴纳了租金,土地租赁双方从未因租金等发生过纠纷,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2015年9月16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达成搬迁补偿协议情况下,被告指使所辖的鹤林社区,组织了大批警察及社区人员,动用数10余台大型推土机无端闯入原告园林场,推毁了场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896余株树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经“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非法强制拆迁毁损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896余株树木等资产损失价值合计金为人民币柒佰捌拾贰万壹仟玖佰壹拾陆元(7821916.00元)。园林被毁损后,原告除依法信访外,还多次找被告商谈此事的处理,均遭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所辖的鹤林社区毁损园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利,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不服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的规定,起诉人诉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非法强拆赔偿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籍田鱼鹤园艺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