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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焕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0304刑初151号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焕,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乌海市乌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陈章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焕2017年10月17日16时2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已报废的牌照为×××的二轮摩托车,沿乌达区五虎山育红社区西侧巷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高某驾驶的牌照为×××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后被赶到现场的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乌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焕血液酒精含量为22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焕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科以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物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事故照片等书证,被害人高某的陈述笔录,血液酒精检测分析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王焕的供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焕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徐宇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高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