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0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虹与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0229号原告:王虹,女,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育君,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系杭州乐钱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罗云,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与被告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虹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虹撤回对被告罗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虹负担。审 判 员 崔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