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何宜军、尹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宜军,尹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何宜军,男,1970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尹明明,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09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尹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明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尹明明银行存款134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战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