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车沈阳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大连工程机械分公司与周韬、李梦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车沈阳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大连工程机械分公司,周韬,李梦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349号之一原告:中车沈阳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大连工程机械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负责人:赵春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瀚昭,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晗,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韬,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陈,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梦琴,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中车沈阳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大连工程机械分公司诉被告周韬、李梦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车沈阳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大连工程机械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车沈阳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大连工程机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90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中车沈阳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大连工程机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