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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桦甸市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桦甸市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1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桦甸市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秀兰,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职务经理。上诉人桦甸市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桦甸市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桦甸市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甸市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上诉人桦甸市万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庆江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