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凯、刘玉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凯,刘玉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002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慕军,该公司标里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凯,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玉侠,女,汉族,1980年7月16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凯、刘玉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