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春桃与曹雪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春桃,曹雪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民终5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桃,女,1988年7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鹿丙利(系原告之夫),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军,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雪华,女,汉族,1979年5月21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为富,男,汉族,1976年7月8日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爱敏,徐州市泉山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春桃、上诉人曹雪华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7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赵春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鹿丙利、耿海军,上诉人曹雪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为富、曹爱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春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者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纠纷系曹雪华推打赵春桃所致,应当由曹雪华承担全部责任。曹雪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并判决赵春桃赔偿曹雪华各项损失3000元,同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赵春桃子宫异常出血的根本原因系××所致,外力为诱因,是次要原因;2、赵春桃的医疗费损失缺乏证据支持,且医疗费中包含有治疗宫颈多发囊肿的费用,××属赵春桃固有××,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赵春桃承担。赵春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曹雪华赔偿赵春桃医疗费48780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5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营养费1025元、交通费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8日9时40分许,在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汽配城门口,赵春桃与曹雪华因卖CD碟片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冲突。赵春桃自称头面部和腹部被曹雪华打伤,曹雪华自称面部被赵春桃用辣椒水喷射,腿上有青肿。赵春桃受伤后被送至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双眼钝挫伤,腹部外伤,阴道流血查因。次日经阴道超声显示:肠腔胀气,双侧附件欠清晰,宫颈多发囊肿。2016年5月26日,赵春桃要求出院。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赵春桃此次住院27.5天,花费急救费130元,门诊医疗费2388.35元,住院医疗费38908.55元,共计41426.9元。2016年5月25日,赵春桃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子宫异常出血;2、软组织挫伤。2016年6月7日,赵春桃出院,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院外继续药物口服:戊酸雌二醇片1㎎口服1/日持续至第21天、地屈孕酮片10㎎口服1/日第14天至第28天;3、1月后复查,不适随诊。赵春桃此次住院共计12天,花费门诊医疗费12元,住院医疗费2808.90元,共计2820.90元。2016年6月30日,赵春桃就其子宫异常出血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进行复查,花费门诊医疗费共计244元。2016年7月12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七里沟派出所委托,徐州市公安局对赵春桃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2016年7月19日,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徐)公(物)鉴(伤)字[2016]5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记载:“根据现有病历资料、伤后照片及法医查体,结合外伤史,赵春桃子宫异常出血,与本次外伤相关的依据不足;其软组织挫伤,但无法确定面积大小,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A.5及第A.6之规定,鉴定如下:赵春桃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赵春桃花费鉴定检查费35元。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依职权至徐州市公安局七里沟派出所调取了涉案纠纷的相关材料。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其中现场目击人员毛XX在徐州市公安局七里沟派出所对其询问中陈述:当时看到一高个中年妇女一脚把那个卖碟片年轻女子踢倒,年轻女人倒地后拿手机打个电话,高个中年妇女这时没有再动手,只是站在一旁骂她,倒地年轻女子起来后绕着她的摊位走,一直想躲开那个中年妇女,两人言语上争执,中年妇女又抓年轻女子的头发了,年轻女子一直在挣脱,我当时因为有事要送车就离开了。张培陈述:一开始我路过那里时,看到年轻女子坐在了地上,旁边有个高个中年妇女用手指着骂,坐在地上这个卖碟片年轻女子也骂那个高个中年妇女,她们互相对骂,在对骂过程中这个卖碟片年轻女子从地上站起来了,此时那个高个中年妇女又上前用左手抓住她的头发,右手打她右侧头面部2-3下,卖碟片年轻女子想挣脱但没有挣脱掉,被那个高个中年妇女用脚踢腰腹部2-3脚,当时年轻女子被踢坐倒地上,她坐在地上哭了……曹雪华在询问陈述:……我不知道,当时没有看到她有外伤,但她倒地后用手向自己裤子里摸了一下,随后说她下体出血了,我也看到她手上有血,认为她是来月经了。另查明,赵春桃及其丈夫自2010年起至今在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汽配城大门口出售CD碟片。曹雪华及其丈夫在七里沟汽配城出售CD碟片时间早于赵春桃。双方多次因出售CD碟片产生纠纷。赵春桃主张其于此次纠纷发生前并无宫颈囊肿,并提交了其于2016年4月13日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三医院的检验报告单,显示子宫实质回声均匀。经质证,被曹雪华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赵春桃在住院治疗期间诊断为宫颈多发囊肿。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双方因出售CD碟片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赵春桃、曹雪华均受到伤害。结合事件发生经过及公安机关对纠纷当事人和目击人员所作询问笔录,可以认定赵春桃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过错及赵春桃受伤情况,确认曹雪华对赵春桃所受伤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赵春桃因本次纠纷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赵春桃在徐州市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44491.8元,并提交了相关病历、住院病案及医疗费发票予以证明,予以确认。曹雪华认为赵春桃子宫异常出血系其自身宫颈多发囊肿所致,与其伤害行为无因果关系。根据一般医学常识,宫颈多发囊肿并非外力所能引起,但宫颈多发囊肿可能会引起阴道出血。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虽认为赵春桃子宫异常出血与本次外伤相关依据不足,不构成轻微伤,但并未就赵春桃此次子宫异常出血是否因外力伤害诱发所致进行认定;且根据徐州市公安局七里沟派出所对现场目击人员毛XX、张培的询问,目击人员均陈述曹雪华对赵春桃进行了踢打,且踢打部位为腰腹部。曹雪华也陈述纠纷当时赵春桃即出现了流血情况,故认定曹雪华应当就其对赵春桃进行踢打导致子宫异常出血承担赔偿责任。2、住院伙食补助费。赵春桃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50元/天×41天),因赵春桃实际住院39.5天,故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975元。3、营养费。赵春桃主张营养费1025元(25元/天×41天),符合其伤情,且不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误工费。赵春桃主张其受雇于徐州市风行音响店,每月工资不低于4000元,但工资为现金发放,无需签字。但赵春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月收入情况,根据赵春桃长期在从事出售CD碟片的情况,并结合其实际受伤治疗情况,参照2016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为标准,以误工期50天为限,支持原赵春桃误工费5500元。5、护理费。赵春桃主张护理费5920元(160元/天×37天),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参照本地护工市场行情80元/天为标准,结合赵春桃的实际受伤治疗情况,以护理期40天为限,支持护理费3200元。6、交通费。赵春桃主张交通费5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到赵春桃因本次事件受伤住院治疗产生交通费确属必要,酌定支持300元。7、鉴定检查费。赵春桃主张的医疗费中包含2016年7月12日的徐州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张,金额为35元,该费用实质是法医鉴定检查费,予以支持。综上,赵春桃因本次纠纷产生的损失合计为56526.8元,曹雪华按照50%的比例应当承担28263.4元。遂判决:一、曹雪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春桃各项损失共计28263.4元;二、驳回赵春桃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赵春桃提交其与泉山区顺隆宾馆签订的租赁协议两份,以证明其经营地点的正当性,并作为曹雪华在本案纠纷中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证据。曹雪华申请对赵春桃子宫异常出血是否为外力所致、赵春桃治疗外伤与宫颈多发囊肿医疗费用各为多少进行鉴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依据赵春桃、曹雪华及相关证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在卷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赵春桃、曹雪华在纠纷发生时均为路边摊位经营。赵春桃与泉山区顺隆宾馆签订的租赁协议,不具有认定曹雪华具有全部过错的证明力。赵春桃、曹雪华在相邻地点各自经营,理应相互礼让,有序竞争,但涉案双方未能冷静处理矛盾纠纷,导致本案发生,应当认定双方均有过错。一审法院以此认定曹雪华对赵春桃所受伤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赵春桃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赵春桃的伤害结果是否为曹雪华的行为所致。本案中,赵春桃的陈述、毛XX、张培的证言能够证实曹雪华对赵春桃腰腹部进行了踢打。曹雪华陈述纠纷当时赵春桃即有下体流血情况,亦与赵春桃的陈述、毛XX、张培的证言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能够认定曹雪华的行为与赵春桃的伤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赵春桃是否患有宫颈多发囊肿,不影响赵春桃子宫异常出血系曹雪华的外力所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曹雪华对赵春桃子宫异常出血系曹雪华的外力所致提出的异议,无事实依据,亦不属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其申请鉴定,本院不予准许。三、曹雪华对赵春桃治疗宫颈多发囊肿的医疗费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在于行为人过错,××等特殊体质无关。本案中,曹雪华的行为导致赵春桃受伤,曹雪华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赵春桃是××不属于行为人过错范畴,以此作为减轻曹雪华承担责任的理由,与法无据。赵春桃受伤入院,系被动接受治疗,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当认定医院对赵春桃宫颈多发囊肿的治疗行为正当且必要,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亦应当由曹雪华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故曹雪华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上述医疗费用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曹雪华就赵春桃治疗外伤与宫颈多发囊肿医疗费用的区分申请鉴定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四、赵春桃医疗费损失的认定是否有证据支持。本案中,赵春桃先后在徐州市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治疗,入、住院时间确定,相关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及医疗费发票等清晰明了,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赵春桃医疗费损失。一审法院以此认定赵春桃医疗费损失共计44491.8元并无不当。曹雪华提出赵春桃医疗费损失的认定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五、曹雪华上诉请求赵春桃赔偿其各项损失3000元的问题。该上诉请求属曹雪华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反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曹雪华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曹雪华可以另行起诉,本院不予理涉。综上所述,赵春桃、曹雪华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赵春桃负担100元,上诉人曹雪华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 涛审 判 员 陈 禹审 判 员 赵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晓志书 记 员 杨荔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