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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司救民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安芬(2017)川1028司救民35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安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1028司救民35号申请人:徐安芬,女,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申请人徐安芬与被告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本院(2017)川1028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以其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司法救助3519.76元。现查明:申请人徐安芬与被执行人钟某某均在隆昌县金鹅镇富顺街开茶馆,双方的茶馆相邻。2016年12月6日14时许,双方因招揽顾客来自己茶馆打牌,发生口角,双方互相谩骂,嗣后,被执行人出手打了申请人一耳光,双方即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执行人致申请人受伤。申请人随后被送往隆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川1028民初30号民事判决,判决:申请人徐安芬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损失合计5706.80元,由申请人徐安芬自行承担1712.04元,被执行人钟圣元承担3994.76元;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徐安芬。申请人徐安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8民初3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川(2017)川1028执519号。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没有查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交款500元到法院,至今被执行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为3494.7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安芬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申请人徐安芬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3494.76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