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哲鲁、金仙超等与王益文、张小燕共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哲鲁,金仙超,李明春,潘立英,朱中长,汪美莲,朱增旺,邵秀敏,杨平连,王益文,张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951号申请执行人:王哲鲁,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金仙超,女,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李明春,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潘立英,女,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朱中长,男,1974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汪美莲,女,1975年7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朱增旺,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邵秀敏,女,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杨平连,女,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王益文,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张小燕,女,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王哲鲁、金仙超、李明春、潘立英、朱中长、汪美莲、朱增旺、邵秀敏、杨平连与被执行人王益文、张小燕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益文、张小燕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益文、张小燕银行存款人民币351131.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