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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朱小军、杨衍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小军,杨衍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财保14号申请人朱小军,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申请人杨衍福,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衍福所有赣B×××××6宝马小车壹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5万元),申请人提供了位于瑞金市象湖镇绵水村谢屋的房屋一栋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衍福所有赣B×××××6宝马小车壹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朱小军位于瑞金市象湖镇绵水村谢屋的房��一栋【房屋产权证号瑞房权证字第××号号,建筑面积为321.21㎡。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瑞国用(92)0106070043号,使用权面积为107.07㎡】,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被申请人杨衍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益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