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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351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王美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段永传,系该公司董事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祥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