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栗林村村民委员会、官埠纱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栗林村村民委员会,官埠纱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栗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钱金华,住所地:咸安区。被执行人官埠纱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珍宝,住所地:咸安区。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栗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咸宁官埠纱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鄂12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栗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宁官埠纱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但不予以处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2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鄂12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3968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镇家明审判员 刘 如陪审员 廖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