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102刑初614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8年3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钟保昌,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检刑诉[2017]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冯薏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钟保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贺州市世华房地产门前看到被害人谢某驾驶电动车搭载黄某。徐某因不满黄某与谢某在一起,便持U型锁与同持U型锁的谢某对打。徐某的U型锁被甩掉后,便拿一把折叠小刀刺伤谢某的左前臂及腰部。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贺州市世华房地产门前看到被害人谢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徐某的女朋友黄某。徐某因不满黄某与谢某在一起,便持U型锁与同持U型锁的谢某对打。徐某的U型锁被甩掉后,便拿一把折叠小刀刺伤谢某的左前臂及腰部。致被害人谢某:1、脾挫裂伤;2、左肾挫裂伤并包膜下血肿;3、腹腔积液;4、创伤性胸腔积液;5、左侧第10肋骨骨折;6、左腹壁刀伤;7、左前臂刀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谢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被告人徐某取得了被害人谢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陈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徐某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徐某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贺州市中医医院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入院记录、CT诊断报告单,出院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物证鉴定室(贺)公八(刑)鉴(法临)字[2017]0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贺州市公安局建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贺州市中医医院病人交款预收单,收据,赔偿谅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视为被告人徐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 杰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雨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