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金碧君、XX忠等与罗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君,XX忠,罗来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977号原告:金碧君,女,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住义乌市。原告:XX忠,男,汉族,1958年6月7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钢,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来山,男,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原告金碧君、XX忠与被告罗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金碧君、XX忠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君、XX忠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君、XX忠撤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原告金碧君、XX忠负担。审 判 长 孙江明人民陪审员 舒淑珍人民陪审员 潘诗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