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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金碧君、XX忠等与罗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君,XX忠,罗来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977号原告:金碧君,女,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住义乌市。原告:XX忠,男,汉族,1958年6月7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钢,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来山,男,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原告金碧君、XX忠与被告罗来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金碧君、XX忠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君、XX忠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君、XX忠撤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计393元,由原告金碧君、XX忠负担。审 判 长  孙江明人民陪审员  舒淑珍人民陪审员  潘诗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