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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王兆贵、计金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王兆贵,计金苹,孙玉庆,姚丽敏,李海涛,于海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10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6721219994),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街1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行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羿宝丰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邮储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王兆贵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计金苹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孙玉庆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姚丽敏女,1988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李海涛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于海荣女,1981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王兆贵、计金苹、孙玉庆、姚丽敏、李海涛、于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邮储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羿宝丰到庭参加诉讼。孙玉庆、姚丽敏、李海涛、于海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王兆贵、计金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兆贵与计金苹给付贷款50000元,到期利息15081.3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并承担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孙玉庆与姚丽敏给付贷款50000元,到期利息15081.3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并承担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李海涛与于海荣给付贷款50000元,到期利息15083.9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6日),并承担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4.王兆贵与计金苹、孙玉庆与姚丽敏、李海涛与于海荣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王兆贵与计金苹、孙玉庆与姚丽敏、李海涛与于海荣均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7月11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在邮储银行以家庭形式各自借款5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3.5%,最后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1日,并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截止到2017年2月16日,王兆贵与计金苹、孙玉庆与姚丽敏、李海涛与于海荣均未偿还自身全部贷款本息,逾期,王兆贵与计金苹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到期利息15081.30元、孙玉庆与姚丽敏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到期利息15081.30元、李海涛与于海荣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到期利息15083.9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王兆贵、计金苹、孙玉庆、姚丽敏、李海涛、于海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孙玉庆、姚丽敏、李海涛、于海荣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1日,邮储银行与王兆贵、孙玉庆、李海清三人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邮储银行与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邮储银行与王兆贵、孙玉庆、李海清分别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分别向王兆贵、孙玉庆、李海清分别发放贷款50000元,用于买农用车,贷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时间为2015年7月11日,贷款年利率为13.5%,逾期年利率为17.5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王兆贵妻子计金苹、孙玉庆妻子姚丽敏、李海涛妻子于海荣分别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2014年7月11日邮储银行向王兆贵、孙玉庆、李海清发放了贷款。2015年7月11日贷款到期后,王兆贵与计金苹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到期利息15081.30元、孙玉庆与姚丽敏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到期利息15081.30元、李海涛与于海荣尚欠贷款本金50000元,到期利息15083.95元。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王兆贵、孙玉庆、李海清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王兆贵、孙玉庆、李海清以买农用车为由,向邮储银行借款,计金苹、姚丽敏、于海荣以配偶身份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刁纯与侯金平偿还贷款本息。王兆贵、孙玉庆、李海清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计金苹、姚丽敏、于海荣不是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兆贵与计金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081.30元(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16日),2017年2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孙玉庆、李海涛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孙玉庆与姚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081.30元(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16日),2017年2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王兆贵、李海涛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李海涛与于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083.95元(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7年2月16日),2017年2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王兆贵、李海涛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5元,由王兆贵、计金苹、孙玉庆、姚丽敏、李海涛、于海荣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王兆贵、计金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徐国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妍廷书 记 员  杨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