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晓军与刘宏恺、宋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军,刘宏恺,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军,男,生于1982年11月14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刘宏恺,男,生于1970年1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宋梅,女,生于1978年11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晓军诉刘宏恺、宋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02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3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