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15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卢厚军与上海竹升精密机械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厚军,上海竹升精密机械制造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5780号原告:卢厚军,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竹升精密机械制造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卢厚军诉被告上海竹升精密机械制造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平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为国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晓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