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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5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5145号原告:蒋某,女,汉族,1984年4月3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晓东、陈孝洋,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海安县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晓萍人民陪审员  姜 萍人民陪审员  彭龙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泽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