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5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5145号原告:蒋某,女,汉族,1984年4月3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晓东、陈孝洋,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海安县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晓萍人民陪审员 姜 萍人民陪审员 彭龙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泽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