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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訾明与崔芝兰、王春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明,崔芝兰,王春景,王春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354号原告:訾明,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崔芝兰,女,194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春景,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开。被告:王春明,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室。訾明与崔芝兰、王春景、王春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訾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訾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訾明负担。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