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高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31987********,男,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3年10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黎国出庭支持公诉,高伟及其辩护人李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高伟与其同学程某某等人在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小六条路牡丹江市中医院附近的某饭店吃饭,期间高伟喝了约两瓶啤酒。饭后高伟驾驶黑CJXX**号白色捷达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东小六条路新安街路口时与纪某某驾驶的黑CTXX**号出租车发生刮蹭事故。事故发生后,纪某某报警。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安大队民警出警将高伟抓获并带至牡丹江市公安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高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次日,高伟与纪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书,高伟赔偿纪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高伟在明知自己酒驾,且知道纪某某报警并称对方酒驾的情况下,未离开案发现场,自愿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案发时,高伟的驾驶证为注销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伟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高伟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血样提取表,驾驶证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和解书,事故财损照片,证人程某某、纪某某的证言笔录,高伟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伟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高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高伟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驾驶资格被注销,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高伟曾因贩卖毒品被科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高伟明知对方报警称自己酒驾的情况下,未离开案发现场,自愿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可以认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高伟已赔偿在事故中受损车辆车主的经济损失,双方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高伟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