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毛竹与罗升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竹,罗升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4370号原告:毛竹,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罗升旭,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竹诉被告罗升旭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毛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升旭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毛竹在本案纠纷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升旭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竹撤回对被告罗升旭的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毛竹负担。审判员 孙 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