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嘉兴侨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戴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侨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戴利峰,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嘉兴侨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绮园路68号7幢602室。组织机构代码:08528832-1。法定代表人:代成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戴利峰,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齐家集镇。组织机构代码:25484533-7。法定代表人:戴利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新丰村半路桥东堍。组织机构代码:70442485-6。法定代表人:章阿明。本院在执行嘉兴侨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利峰、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戴利峰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均设有抵押,且财产的价值低于抵押债权,抵押财产由他院处置,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戴利峰、海盐利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5656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2056560元。现申请执行人嘉兴侨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