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发达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荣成市军民水产储备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发达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市军民水产储备库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815号原告:荣成市发达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863065037Y,住所地荣成市黎明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崔贤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军民水产储备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3127580137,住所地荣成市。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锋,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荣成市发达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军民水产储备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荣成市发达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发达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20.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荣成市发达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