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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洪棒申请执行郭振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棒,郭振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棒,男,今45岁,1972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振北,男,今36岁,1981年10月12日出生。李洪棒与郭振北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郑仲裁字第00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洪棒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振北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6号楼27层2707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