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民初211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尹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2日与2014年9月12日被告徐某某分别从原告手借款现金60000元和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当时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借款后就付一个月利息,月息5分。后原告多次催要未还。诉至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某某、尹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相识。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分别于2013年4月12日和2014年9月12日,被告徐某某给原告出具两张60000元和10000元的借据。同时查明,二被告原为夫妻关系,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另查明,二被告于2014年11月13日到黑山县民证局协议离婚,并协议欠“老伴”(指原告)70000元债务由徐某某偿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借据、离婚协议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徐某某提供了借款,被告徐某某即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徐某某提出已还款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与证据佐证,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徐某某其借款并未用于家庭使用,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现被告尹某某提出的被告徐某某借款未用于家庭,不承担偿还义务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借据中未有利息约定,对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70元,其中受理费475元、诉讼保全费350元由原告承担;余下受理费77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凤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天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