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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汉昌与被执行人唐顺启、唐平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昌,唐顺启,唐平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昌被执行人:唐顺启、唐平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汉昌与被执行人唐顺启、唐平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明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