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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奇志与廖亮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奇志,廖亮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310号原告:何奇志,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戈,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密,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亮豪,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何奇志与被告廖亮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奇志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奇志负担。审判员  贺海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