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017)湘02刑终233号马某、宋某、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宋某,陈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23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云南韦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江西省萍乡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刘文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男,1989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潜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邱凌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潜山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虹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同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公安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宋某、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5月28日作出(2016)湘020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宋某、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青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刘文蓉、上诉人宋某及其辩护人邱凌云、上诉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某、宋某、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彭雁斌审判员 张树萍审判员 刘 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雅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