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6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与赵泽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赵泽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376号原告: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苏金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颜如,女,系该单位员工。被告:赵泽江,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泽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以其诉求已由另一案件一并审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