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高振威与黄桂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威,黄桂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威,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黄桂好,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申请执行人高振威与被执行人黄桂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2016)吉06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桂好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高振威案件受理费623.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桂好已将案款673.00元交付本院,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602执95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