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春焕与唐山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焕,唐山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王义超,王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04行初20号原告:李春焕,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林古北路85号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204000256241R。法定代表人:张英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邱保全,该局法制科科长。第三人:王义超,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第三人:王佳明,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在审理李春焕诉被告唐山市古冶区交通运输局及第三人王义超、王佳明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李春焕以其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焕承担。审 判 长 王 玉 国人民陪审员 王 丽 娟人民陪审员 徐建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