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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鹏申请执行王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07号申请人王鹏,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王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东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秦汉 来源:百度搜索“”